自动投案认定标准
自动投案的认定主要在于其时机、形式及动机。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或执法部门交代罪行,即为自首。对于此类自首者,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犯罪轻微时,可免于刑事处罚。此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也视为自首。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两种自首情形,但若能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仍可获得从轻处罚;若因如实交代罪行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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