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自我办理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华律网

公积金贷款,全称为个人住房公积贷款,由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操作,以加入该计划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由受托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购房、建房、翻新、大修自住房产的公积金缴存者以及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提供房屋抵押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作者:网络

下一篇:暂无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