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的操作方法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华律网

地役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归类于用益物权范畴,其本质上是通过协议使用他人之不动产物产,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权益。办理此项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步骤包括:当事人协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无误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房产证上注明。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地役权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5)其他必要材料。地役权设立后,各方权利与义务如下:1、地役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2、地役权人承担以下义务:(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3)维护工作物或设置物正常状态及容忍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义务。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