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的区别详解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为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书;反之,房产证不仅是房地产交易所得的此项权利之书面凭证,更是赋予了购买者依法享有实物占有、运用、获益及处置房屋的权力。其主要异同点如下:首先,二者的产权性质各不相同。房产证代表着购买者通过交易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而集体土地使用证则是集体土地所有人拥有土地占有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合法证明。其次,所有权的主体也有所差异。房产证仅能颁发给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若该房屋属于共有的,还可以向共有人颁发共有权证。然而,对于土地使用证而言,只要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过程中没有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界限,无论以村或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都将被认定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最后,两份证件的作用也大相径庭。房产证主要用于房屋登记事务,旨在维护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性;而集体土地使用证则是国家保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者享有使用和收益等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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