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1.通行地役权:基于在他人土地上通行至自有土地的需求而设立的地役权。2.水役权:包括(1)取水/汲水地役权;(2)导水地役权,即将供水通过管道或沟渠引入需役地;以及(3)排水地役权,将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由供役地排出。3.眺望地役权:为保障在自家土地或建筑物内观赏美景,规定供役地物权人不得超高建设或栽植。4.采光地役权:为提升自身土地或建筑物采光效果,规定供役地物权人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建设或栽植,或限制建筑物和植物高度。5.支撑地役权:利用已建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固定设施的权利,常用于降低建筑成本或增加使用空间。6.放牧地役权:依照协议在供役地上放养牛、马、驴等家畜的权利。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物权人为充分利用土地或建筑物,可与供役地物权人协商并支付相应对价,获取在供役地上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权利。8.排污地役权:生产单位虽获环保部门行政许可,但排污行为仍可能影响相邻不动产利用,此时可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签订合同,支付对价,获得排污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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