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股东应如何应对
企业破产后,将启动清算程序,企业将以自身资产支付债务。此时,股东应如何应对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仅需按照其投资金额负责。如已完成出资义务,在公司破产之际,股东无需承担额外责任;反之,若未完成出资义务,则需在公司破产时补足认缴的出资。但有特殊情况,即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予补缴;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此外,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同样负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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