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原则
破产后的剩余资产按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若需多次分配,管理人应公布相应的财产及债权数额。实施最后分配时,则需明确宣布并详述相关事宜。破产的申请条件包括:1求偿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清算组织代表;2债务人长短期无法清偿应付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其他特定情况。破产管理人和清算小组的差异在于:1. 成立时间:清算小组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而破产管理人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产生。2. 职责范围:清算小组专注于破产清算,而破产管理人除此之外,还需参与破产重整和和解等程序。3. 人员构成:清算小组成员须为两人以上,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破产管理人可为单人,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4. 薪酬待遇:清算小组工作人员通常无偿服务,无权索取报酬;破产管理人则有权获得报酬。5. 法律责任:清算小组如违法违规,仅可能被解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如违法违规,将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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