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该罪侵害了公众的财产与生命安全及其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的违法后果是此类犯罪行为的核心特点。所谓“违反国家规定”,特指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要求建筑设计或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建楼层,以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建材、构件和设备,强制施工单位使用,进而导致工程质量下滑。本罪的主体为特定单位,即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上,本罪属于过失犯罪,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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