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华律网

关于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事先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拟受让人和拟转让的价格条件,征询他们是否同意转让。若在30日内未得到回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如公司或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转让行为,法院将不予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额出资便转让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转让人将转让款用于补充出资,且可将受让人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若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受到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因其股权转让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将予以支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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