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收法院传票的处理措施
若法院传票无法顺利送达,送达人员可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出席,阐释具体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原因及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将通知书留置于接受者住处;亦或将文件留在住所内,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送达过程,视作已妥为送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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