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具有自主选择是否继承遗产的权利。
首先,父母在立下遗嘱之时,完全有权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其中可能不包括子女在内;
其次,当父母离开人世后的遗产分配过程中,子女也具有随时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利方面,继承人必须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前明确表达其立场,否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了该份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