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若继子女并未与继父亲或继母亲共同居住,而是由其祖父、祖母或者外祖父、外祖母进行抚养和培育长大成人的;并且在这段期间中,继子女亦未曾向继父亲或继母亲提供过任何形式的经济支持及照顾,那么,我们便无法将此现象看作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建立了抚养关系,进而也就剥夺了他们原本有权获得的财产继承份额。反之,如果在同一时期内,继子女确实与继父亲或继母亲建立了抚养关系,并且继子女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认定为拥有财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