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位当事人的母亲离世之后,对于其所遗留房屋遗产的继承将首先参照遗嘱的相关内容加以实施;若无遗嘱存在时,则需依据法定顺序依次开展继承工作。倘若逝者在生前便已制定了有效遗嘱,那么理应对照遗嘱中所约定的顺序及分配比例来对遗产进行传承;然而,若未曾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遗产之继承。
假设依照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而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时,方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依次接续继承。在遗产的继承拉开序幕以后,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传承,而后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不参与遗产之分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未能完成传承任务,那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所分配的财产份额应当力求平等,但如果在各方经协商后达成共识,允许出现财产份额差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