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进行合法的财产继承手续,首先需要进入协商阶段。这是因为如所有继承人能够就不动产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那么便可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提交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已故亲人的死亡证明、全体法定继承人对上述协议的确认、继承人与其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申请进行房产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就必须依靠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来解决继承事宜了。在此情况下,继承人需在亲人过世之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继承公证请求,并依托该公证书,申请办理房产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然而,若是剩下的所有继承人仍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无法取得经过公正认证的继承权,那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此时,所有人应前往法院提起遗产争端之诉,待由法院做出裁决和调解后,才能凭借有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再次向房管局提出房产所有权变更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