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具有长期有效性,这意味着自颁发之日起,户口本便拥有永久的效用期,且可持续地予以使用。
然而,若在家庭成员状况发生变化时(如家庭成员的户口迁移等),户口本的相关信息也须随之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记录。这类变更记录的具体操作步骤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