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文规定,公民在申领崭新的身份证件之时,公安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同时回收无效的旧证件。处于办理阶段的旧证件在此之前无需提交。若进行更换,不论是因有效期届满还是由于出现损伤,该过期了的身份证将不再具有法律有效性,而企业、机关单位等也将不予承认此类已失效的证件。
因此,我们强烈推荐您将无效的旧身份证交还给公安机关。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