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此,请您务必自行携带户口簿或者当前所持有的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之地派出所户籍室,以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并重新进行人像及双手拇指指纹的采录手续。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公民提出的领取、更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迅速并按期处理。公安机关应该从公民向其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必须要在60天之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发行工作;如果身处的区域交通条件不那么便利,办理时间也可适当延长,但是这种情况下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30天。如果在申请领取、更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因为某些紧急事务急需用到身份证,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会根据规定尽快为您办理相关手续。另外,有关具体的实施措施以及细则,将有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进行制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