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身份证政策法规,每位公民应当自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前,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新换发新的证件。同时,户籍登记机关也应在旧身份证有效期即将期满之前,将新证件及时地交付给申请人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的明确规定,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在身份证有效期临近过期的前三个月内提出更换身份证的申请。
然而,需要澄清的是,该法律仅以"三个月"为最小时间单位明确了申领的最低期限界限,并未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制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