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未满十八周岁人士申请办理身份证所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关系的详细记录;
2.《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
3. 关于未成年人脸部特征的半身电子相片;
4. 个人户籍《居民户口簿》;
5. 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居住证明等相关文件;
6. 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个户籍名册之中,则需要附带未成年人生辰记录的《出生证明》,并须有监护人陪同前去申请批准。 完成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大致如下:
1. 申请人携带齐备的上述文件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交申请;
2. 待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拍摄人像信息用于制作身份证;
3. 填写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 核对个人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录入指纹信息用于身份证的制作;
5. 缴付身份证制作费用;
6. 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身份证的制作与发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安机关会在最短60天内完成上述事项并发给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