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中,对于彩礼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自愿给予女方财物而成立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可视为将财物转移给女方成为其个人财产。
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彩礼一经登记确认即属于女方私有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强制退还。
当然,若存在男方提供相关财物导致自己困难情况;
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实际共同生活;
又或在结婚前支付相关财物且造成男方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之下,男方有权在离婚时,依法索回原本赠送给女方的彩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无特别的书面协议或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彩礼财物按理应当被认定为婚姻中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