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彩礼的返还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双方尚未正式完成结婚登记程序;其次是双方虽已完成结婚登记,然而在婚后却未能共同生活;再者是在婚前交付彩礼,从而导致送出方的生活出现困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认可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以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作为达成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这一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三个关键因素:第一,看双方携手共度时光的时长;第二,分析没有完成婚姻登记的具体原因;第三,弄清彩礼的实际去向和用途。尽管满足这些情形可能会被认为需要返还彩礼,但是实际上,彩礼不会全部如数归还当事人。在判定返还彩礼金额的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提到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诸如相处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用度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的支付数量以及错误责任等等,以期按照合理比例来决定返还的具体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