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已完成结婚登记流程后所支付的聘金或彩礼,如无特殊情况指明,那么这些款项将被理解为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在离婚发生之时,这笔款项理应通过双方友好地进行商议来加以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法院裁定。
然而,若是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支付的聘金或彩礼,但不存在文中以下提及的情况下,这些现金及资产便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产,因而在离婚时不会涉及到分配问题。
然而,如果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男方有权向女方索回相关的聘金或彩礼:
(1)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流程;
(2)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流程,但双方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3)聘金或彩礼是在婚前支付且由此给女方带来了生活艰难。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在符合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的情况下,男方才能要求女方归还聘金或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