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时,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男方请求女方归还彩礼。彩礼的支付通常发生在婚姻缔约之前,其本质上应属于女方或其父母的个人财物,与男方无直接关系。然而,在如下几种特定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1.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2.尽管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3.男方在婚姻缔约前对女方进行了大额的财物赠与且这种行为给男方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以上所有条款的应用均需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方能得到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