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先离婚再进行再次结婚登记的问题,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提供离婚证书或立法机构确认的离婚法律文件。
然而,如果是初次缔结婚姻的话,通常我们并不要求持有离婚证书。
只需提供您自身无任何已婚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对于处于二次婚姻的人士,我们会按照规章制度为他们处理登记事宜,这时,您需要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或是获得立法机构确认的离婚法律文件,以确保所有条件都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明确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公民需要出具以下几种证件及证明资料:
(1)个人户籍卡和身份证件;
(2)由本人亲自签署的无配偶并声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无直接亲属血缘钮带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声明书(表明)。
在您进行结婚登记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会对您所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且对这些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若经核实,您满足结婚条件,我们将立即为您完成登记手续,发放结婚证;
如若发现您不符合结婚条件,我们会耐心地向您解释并告知我们的政策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