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被迫结婚这种特殊婚姻状态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对于此类情形,当事人需自行提出撤销婚姻之申请,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方式是从我们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
另一种方式则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要求撤销其婚姻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胁迫原因而申请撤销婚姻的,仅能由遭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亲自出面。
关于受胁迫一方如何解除婚姻,他们的请求应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到一年内有条件地提出。
对于那些曾受到非法人身限制的当事人而言,他们若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一年内适时提出此项请求。
这里提到的“一年”期限,并不适用于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
还有一点就是,若从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当事人需提供以下几份重要证明材料:
首先,需要出示个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结婚证书等必要文件;
其次,需撰写并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明确表达要求撤销婚姻的意愿;
最后,必须提供足够多的证据资料以证明自己系受胁迫而选择缔结婚姻。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仔细审阅后,若发现当事人确系受胁迫结婚且不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时,该机构有权撤销该婚姻,宣布已颁发的结婚证书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