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主要情况通常包括:由于受到胁迫所导致的婚姻以及一方负有在婚约登记过程中应向配偶披露但未能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
如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此类婚姻,需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请求。
具体而言,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首先,若由于胁迫而缔结了婚姻,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婚姻撤销。
在请求解除婚姻时,要求自胁迫行为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倘若遭受非法囚禁或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想要离婚,他们需要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
其次,若是在婚约登记过程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负有在婚前向伴侣披露病史的义务,但未如实告知;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自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婚姻。
关于“胁迫”的定义,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胁迫”主要包含两大类型:一类是故意采取非法手段,制造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损害风险,从而压迫另一方产生恐惧心理。
预计发生的损害可能涵盖诸如生GabE口、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各个领域,且都需要具备无法物证支持的特性。
同时,这些伤害必须达到足够严重的地步,足以使受害者感到恐惧。
例如,以不结婚便会对其脸孔造成伤害为唯一威胁理由,以强迫他人与之结婚等等。
另一类则是指直接对他人施行违法行为,伤害其身躯或心灵,从而迫使特定人士与其进行婚姻缔结的行为。
这种直接的伤害可能既是对实体的直接损害,例如绑架对方的行动,也可以是对精神层面的直接侵害,如同诋毁对方等行为。
对于那些想要通过法律管道解除此类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遵循以下步骤实现:首先,当事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亲自前往原先负责处理结婚注册事务的民政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求助请求;
接着,民政机构将针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展开严格的审核工作;
最后,如果经过深入审核确认,民政机构会发布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书,同时接收并注销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