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当其中一方突患重疾,并不幸于对方家中离世时,另一方均需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尤其当二人已确立稳定的同居关系之际,所需承担的责任显然更为重大。
然而,在判定具体法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仍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的衡量还需要依靠女方所患病症的病情严重性以及男方在事发当时是否对女方提供了恰当的护理与及时就医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