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们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残疾人合法结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某些特定类型患者,我国现行的《妇幼保健法》中,对其作出了法定的禁婚限制,总的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别:首先是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其次是在法定传染病管制名单中的患者;
最后则是那些被明确诊断出患有关联性精神障碍的患者。
对于“结婚条件”这一概念,其实就是衡量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要素症状。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结婚需满足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缔结合法婚姻须有男女双方真挚而自由地表示愿意结为夫妇的意愿,并且年龄均需达到法定标准,同时需要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应当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亦或是任何第三方不当干预。
关于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二十二周岁,女性则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最后,晚婚晚育政策应当得到我们的积极倡导。
因此,虽然残疾人在身体条件方面可能存在限制,但只要他们能够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具备与正常人一样的结婚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