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离婚是否能够得到最终的判定离异结果,这与诉讼次数并无直接关联性的影响。
在法院的审判流程中,对于判决离婚的依据主要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原则性标准。
无论在起诉离婚的过程里已经历经过多少次的法庭审理,法院都会坚持根据案件中的各类证据材料,以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所规定的庭审情况,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考量;
如果经过严谨的审核,确认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纽带的确已彻底断裂,那么法院方可依法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而不会因为起诉次数为第一次、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如果在此类诉讼离婚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提出了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出发点,由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求,但却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他将不得不面对法院可能无法批准其离婚申请的复杂局面。
因此,为了确保诉讼离婚能够有更好的成效,当事人应当在实际行动中准备充足的证据,以便用事实说话,让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