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女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离婚并非被排除在外。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在婚前未如实披露自身状况,甚至故意隐瞒精神状态并成功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即便在婚后经过医疗治疗也未能治愈,以及明明知晓另一半身患精神疾病却依然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的案件,或者双方中有一方可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严重的精神疾病症状并且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这些都应该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的显著标志。
若此时其中一方坚决主张离婚,即使经过多次认真严肃的调解后仍无效果,那么法庭便有权准许其离婚请求。
然而由于精神病患者并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处理他们的离婚问题时通常会采用诉讼的方式。
但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症患者而言,当他们状况良好且清醒时,仍然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