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在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之前,应该以文书形式明确协商好各项事宜,这份协议必须包含法定义务下的条款和条文。
在履行完登记手续之后,拥有相关权力的人员才被允许凭借其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离婚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前往婚姻缔结地的民政机构或者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离婚协议档的资料调阅查询工作,这一过程被称为“离婚导致和相关档归档”(简称DDI)。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成功移交至当地的国家档案馆,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尽到义务,向当事人说明该情况,以便他们能够直接前去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询。
我们通常说的离婚协议,其实就是即将解除婚约关系的夫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一份书面协议,涵盖了包括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探望孩子的权限、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方面内容的议定书。
这个离婚协议通常由双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三份相同的副本,其中一份会被留在婚姻登记处作为永久保存,另两份则由夫妻各自保留。
在中国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会长期妥善保管所有夫妻婚姻登记档案,除了夫妻自己以外,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正式批准的组织或机构才能进行查阅获取,法律职业人士比如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只要持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档以及本人有效身份凭证,也可以依法进行涉及到诉讼事务的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