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向您阐述,对于房地产权属的判定,其和产权证书领取日期并无直接关联性。
关于婚前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我们应根据如下几种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在登记注册之前,一方即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此房产由其本人作为唯一产权人登记,则该房产可视作个人资产,除非双方事先达成特殊约定;
在此情形下,出现离婚纠纷时,这部分资产将本着假如在婚姻登记前,虽然也是全额付款购房,但房地产所有权却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这个房产无疑需要被视作夫妻共有资产,如果在离婚时产生分歧,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就必须交由法律机构进行调整分配。
再者,假设在结婚登记之前一方经历过贷款购房,且该房产只记在一人名下,尽管还款过程中可能使用到了共同财产,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房地产依旧归属于登记的一方,但在婚后发生的房产升值金额以及还款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对方有权按实际比例请求分享这些收益。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
如果在登记注册之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买了房产,按照相关法律法则,我们一般将此类房产认定为父母赠送给子女,好比视作个人财产,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特别的约定或说明,否则在离婚诉讼上,这部分资产是不会被划分的。
最后要讨论的是:
结婚登记之前,两位父母同时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处理离婚事宜时,需先判断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然后再据此比例进行房产的分割处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