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时,离婚者之间所共同拥有之财产将秉持自愿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置分配。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构依据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以优先保障子女及女性合法权益的准则做出审慎合规的裁决。
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归各自所有的夫妇,当一方由于负责抚养子女、照顾年长配偶、以及支援对方工作等原因而承受较多的职责和压力时,在离婚之际有权利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劳务补偿,而该另一方亦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酌情考虑并履行支付义务。
当面对离婚事宜时,原先为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所导致的债务问题也应逐一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这些外债,或是他们彼此已明确约定了各人资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需要就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友好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由当地法律机构进行仲裁。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因生活困境而感到任何困扰,另一方则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例如房屋等)中为对方提供适当的援助支持。
具体的救助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制定,若谈判无果,最终的决定权则将归属当地法律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