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正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有多种情形下,原夫妻双方是有权要求重新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
首先,若是在离婚的当时未能对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富进行合理的分割安排,在离婚事宜处理完毕之后,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或者通过求助于法律途径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其次,如果在正式离婚之际,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或者隐藏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若能查明实情,便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再者,如果某一方试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等手段,来意图侵占另一方应得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当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处理时,对采取上述恶劣手段的一方可实行财产分割时的少分乃至不分原则。
然而需注意的是,只有满足以上所提及的条件,才能依法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申请。
即使是在离婚完成之时,已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了财产分割方案,但在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又有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只要得到另一方相对应的同意,他们便可实现财产重新分割,反之,在另一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重新分割计划便难以推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