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随意终止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消除,即股东基于法定理由及合法流程失去股东身份之过程。不遵照这样的条件和程序,股东身份不被随意撤除。据《公司法》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状况:1.公司解散、破产、合并等导致法人资格的消失;2.股东自然死亡或法人机构终止;3.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例如赠与、纳税、善意取得等。司法解释中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适用情况包括:(1)投资人需全额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抽逃全部资金,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的股东不适用解除;(2)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3)在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予以催告,该股东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缴足出资款或归还抽逃资金,若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方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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