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情形的规定规定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任何以下情形之一,即应被强制除名:(一)未履行厥额投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疏忽导致合伙企业蒙受损失;(三)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四)触发了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事件条件。【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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