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华律网

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被视为无效:1. 承包人未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2. 无资质实体施工者冒名使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3. 务必需通过招标方式完成的建设工程却未进行招标或中标无效;4. 合同签署双方或其中一方缺乏签订合同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5. 合同双方的意愿表达不实;6.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予退还;若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则应给予适当的折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若双方皆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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