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债权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华律网

建设工程承包方享有的债权优先权,简称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是指非担保物权范畴内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特许权。它赋予了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甚至优先于部分物权人获得清偿的机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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