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坐牢能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确实如此,当一位父母身陷狱中,已经难以胜任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此时,另一方则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家长需拥有以下任一情形才能向法庭寻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支持:
首先,若与儿童同住的家长因重大疾病或伤残导致自身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其次,倘若这位家长未曾尽到养育之责或者出现虐待子女的行为,以至于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再者,对于八岁及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如果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假如存在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其他合情合理且合法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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