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纠纷过程中,法律通常会对夫妻二人均具备的抚养能力进行全面斟酌和衡量,并依据那个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做出裁决。
换言之,当夫妇二人在抚养条件上难分伯仲且两人均为之动容的情况下,哪些一方拥有更加优越的抚养环境以及哪些因素有助于保障孩子健康茁壮成长,这些都会是法官在作出决定时所重点关注的方面。
倘若双方之间的抚养条件相较而言差距并不明显,并且各方都怀揣着抚育子女的热切期望,那么在这个时候,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他们就能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第一,已经实施了防止再产生新生命的医学手段或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再生育的人士;
第二,自己没有其他孩子而对方却拥有多个孩子的人士;
第三,孩子独自与祖父辈或者外祖父辈长期共同生活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辈表达出愿意为孩子提供照顾支持并且有实际能力帮助其完成这一任务的人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