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如果在遗嘱中所涉及的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遗嘱人个人的那部分,并且满足了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这样的遗嘱仍然具有有效性:
(1)遗嘱人需要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写下这份遗嘱时,必须是代表自身真实意愿;
(3)遗产的拥有权必须确实属于遗嘱人;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以及(5)遗嘱的书写格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国内现行的法律规定,遗嘱人无权以遗嘱形式处置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是他人已珍藏或继承的财产,因此,遗嘱中有一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此外,由于配偶双方都无权通过遗嘱跨过伴侣去处理整个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仅能针对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进行遗嘱处置。
简而言之,如果一位配偶遗嘱中涉及到了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遗嘱将会产生两个有效和一个无效的部分。
其中,适用于死者财产的部分视为有效,而在遗嘱中对另一方财产的处置则没有效力。
值得强调的是,《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依据此法设立遗嘱来处置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几位继承。
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有权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和个人。
最重要的是,自然人还有资格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