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后被刑事拘留几天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其需要正式逮捕,则应该在拘留期内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递交时间可能会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申请递交时间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换言之,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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