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逮捕作为两大不同的强制性措施,其性质有着显著差异。刑事拘留,这是在侦查阶段中,针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采取的暂时性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其最长期限可达37日。而逮捕,则是在具备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确有犯罪行为,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还存在着逃逸、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决策机构、适用条件以及期限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