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事务,是由县级以上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立的医学科学技术协会或医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县级医学科学技术协会或医学会,负责组织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组织开展二次鉴定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立的医学科学技术协会或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县级医学科学技术协会或医学会,均需承担起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任。同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需要负责组织开展二次鉴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疑难、复杂且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有权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