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商处理):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与医院均可借鉴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全面商议的基石之上,缔结起和解协议。对于此类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应给予明确肯定的判定。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协调解决):这是另一种处置医疗纷争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将介入其中,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3、诉讼: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有权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者由医学会负责鉴定,后者则由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上述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