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费用分摊制度中,划分为自付和公费两个部分。对于年龄未满45岁的参保者,其自付额度规定为每月900元;而对于年满45岁(包括45岁)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者,其自付额度则调整为每月600元;
至于已经正式步入退休生活的参保者,其自付额度进一步下调到每月300元。
若在积累自付费用达到一定限额之后,参保者可依据相关规定按比例进行报销。具体而言,在三级医院门诊就诊时,参保者需自行承担25%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负责支付剩余的75%;而在社区医院门诊就诊时,在职人员需自行承担14%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只需承担8%,医保基金则分别负责支付86%和92%的医疗费用;在其他类型医院门诊就诊时,参保者需自行承担20%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负责支付剩余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