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患者自医院跳楼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尽管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治疗以及护理服务的责任,然而患者选择自行跳楼以结束生命的行为本身则意味着他或她主动放弃了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
因此,患者跳楼的举动并未与医疗机构在治疗或者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失之间建立直接且必要的关联性,故而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无需由医院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