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遗嘱是否需要通过公证才能取得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可能会引起大家的关注。
实际上,并不需要对此过分忧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明确规定,遗嘱并不一定非得经过公证程序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之外,还有口述遗嘱、自书遗嘱以及代书遗嘱等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遗嘱,它们共同构成了遗嘱的法律依据。
作为立遗嘱人,完全可以基于个人喜好自由选择所适用的遗嘱形式,无需强行将其转化为公证遗嘱。
无论选择使用哪一种遗嘱形式,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制造,就能够充分发挥遗嘱应有的法律效用。
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曾经有过一个规定,即在有多份遗嘱情况出现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会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然而,随着新版《民法典》的正式颁布,这一规则也已被废止。
因此,假如立遗嘱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多次立下了若干份有效的遗嘱,若这些遗嘱之间的内容发生冲突,那么效力最髙的就是最后一次制作出来的那份遗嘱。
由此可见,虽然公证遗嘱仍然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但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享有更高的法律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