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料如下:
1. 身份证明文件:被继承人以及继承人本人的正式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正本及其复印版本。
2. 死亡证明文件:被继承人的去世证明,如火化证明、由医院开具的死亡官方证明或者曾注销户籍的证明等。
3. 亲属关系证明文件:若存在遗嘱,需提交遗嘱的原始文本;若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需提交其亲自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 房产产权证明文件: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其他与此相关的权威凭证。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有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
6. 公证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和材料:根据公证人员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