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等待办理的周期通常为60个自然日,但最长不应超过90天。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收到公民递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交付给申请人。若所处区域交通条件较为不便,则可适度延长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